(2012)杭下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重庆建业橡塑石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重庆建业橡塑石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38号申请人:重庆建业橡塑石棉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070005120685090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月2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账号:11012376056101,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杞县润涛纺织有限公司,账号:635461820058091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持票人:重庆建业橡塑石棉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建业橡塑石棉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韦文彬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