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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宋少伟与范志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伟,范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磁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宋少伟,男,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范志国,地址。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执行宋少伟申请范志国民事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范志国应支付申请人宋少伟案款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范志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磁执字第00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玉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连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