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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朱加均与冯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均,冯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朱加均。委托代理人钱康。被告冯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金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均与被告冯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加均于2012年8月14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均撤回对被告冯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朱加均负担。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