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朱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朱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57号 原告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市中心区东南时代财富大厦**A、B、C、D、E。 法定代表人卢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勇,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赵静,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朱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泛城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就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法院管辖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户口所在地为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因此本案应由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福田区新洲三街与新洲八街交汇处蜜园106商铺在本院辖区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朱骏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费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