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商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241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259201-4。法定代表人:梁蔚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飞,男,平度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3352879-3。负责人:李玉江,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