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古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某,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唐山市某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杰、被告人古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唐山市某公司在唐山市吉祥旧货市场购买旧钢管、角钢、扁钢等建筑材料,卖方无法提供购物发票,唐山某公司采购人员要求卖方帮助提供发票。后被告人古某某提供了两张河北省唐山市货物销售发票(票号为00346743、00346744,票面金额为900850元)给唐山市某公司,并从中获利2000元。2012年5月4日,唐山市公安局联合唐山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唐山某公司账目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两张发票有问题。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两张发票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材料、鉴定结论、情况说明、假发票、证人高某、张某、董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赃款已经退还,故依法酌情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剧小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