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柳文利与么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利,么红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柳文利,无业。委托代理人郑国强。被告么红春,自由经营。委托代理人张仁磊(系么红春丈夫),1980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利与被告么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利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柳文利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