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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柳文利与么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利,么红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柳文利,无业。委托代理人郑国强。被告么红春,自由经营。委托代理人张仁磊(系么红春丈夫),1980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利与被告么红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利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柳文利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