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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沛启与何灵杰、叶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沛启,何灵杰,叶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孙沛启,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何灵杰,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被告:叶沛君,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沛启诉被告何灵杰、叶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沛启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沛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沛启撤诉。本案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计4962.50元,由孙沛启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