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桥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陕西固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车刘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固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桥初字第299-1号原告陕西固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南路**。法定代表人乌志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克礼,男,该公司经理,住西安市东举院巷**。委托代理人马代忠,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选荣,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姬香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固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车刘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查,因双方诉讼争议所涉及的未央区三桥路21号的土地使用证均被行政机关撤销,目前该宗土地权属不明。而且原告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复决字(2008)第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亦在复查中,本案应以行政机关对该宗土地权属的确权及被告申请再审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白 剑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2年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