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7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杨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于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前给付丁某某2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