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代理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4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于磊,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平镇,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8418元,执行费12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2012年8月14日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交纳案款8841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