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小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伟,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开滦(集团)吕家坨矿业分公司工人,住古冶区唐家庄模范楼36楼3门401号。委托代理人安京,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娜,女,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赵各庄金汇支行工人,住古冶区唐家庄模范楼36楼3门401号。委托代理人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王小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芦 丽 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 明 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