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1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1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蒙古族乡庙沟门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王某2驾驶的***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1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酒精技术检验,被告人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6.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第三条之规定,属于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王某2证言,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酒精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技术检验报告,疾病诊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6.6mg/100ml,远超过醉酒标准,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英审 判 员 李 沈人民陪审员 刘润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慧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