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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文执民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兰德崇、曹伟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德崇,曹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文执民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兰德崇,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曹伟红,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文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曹伟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伟红5日内履行(2012)温文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伟红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伟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有存款人民币3876.08元,账号为:62×××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伟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876元,账号为:62×××1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绍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兰刘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