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顿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顿进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王莉莉,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被告顿进鹏,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与被告顿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莉莉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对被告顿进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审 判 长 赵海玉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人民陪审员 赵爱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