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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5号原告:龙某,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某,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