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5号原告:龙某,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某,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