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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第2862、2863、2867、2870、2874、2909、2983、3086、3090、3101、3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何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第2862、2863、2867、2870、2874、2909、2983、3086、3090、3101、31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首层和5-7楼。负责人严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洪思聪,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各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刘伟英代理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科下续附表:裁定书附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诉讼费应退诉讼费XX1283.31641.66孟超2377.421188.71范元江2219.741109.87潘树福2497.041248.52王丽1363.59681.80陈峻1447.97723.99何春805.21402.61祝兴君1438.80719.40何发明1069.29534.65刘强会1263.23631.62康有金1068.51534.26合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