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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陆天龙与吴国强、杨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天龙,吴国强,杨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陆天龙,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邵驿涵,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强,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杨秀芝,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系被告吴国强之妻。原告陆天龙与被告吴国强、杨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天龙撤回对被告吴国强、杨秀芝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陆天龙负担。审 判 长  吕瑛伟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