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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闫德聪与李东运、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闫德聪,农民。被告李东运,农民。被告李建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聪诉被告李东运、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德聪于2012年8月14日以其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德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闫德聪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