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5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曾某甲等人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曾某甲,刘某,曾某乙,曾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097号原告申某,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曾某,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世碧,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母亲。被告曾某甲,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曾某乙,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曾某丙,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曾某甲、刘某、曾某乙、曾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余洪峰人民陪审员 刘成惠人民陪审员 彭成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