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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莫泰罗芳酒店有限公司与袁浩杰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莫泰罗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厚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浩杰,男。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莫泰罗芳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袁浩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莫泰罗芳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莫泰罗芳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莫泰罗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