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狄振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狄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B座12F。法定代表人:林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测绘路4号大地数码港301室。法定代表人:狄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狄振华,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碑民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狄振华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院对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