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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XX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口信用社,XX云,刘秀娟,XX涛,李全成,孟凡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口信用社被执行人XX云,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北横沟村。被执行人刘秀娟,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北横沟村。被执行人XX涛,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北横沟村。被执行人李全成,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北横沟村。被执行人孟凡步,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寺口镇孟家沟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XX云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0)栖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XX云、孟凡步等五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孟凡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604563004200417128的存款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