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任明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任明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1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515-6。负责人:郑作群,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锡山,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倩,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告:任明浩,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任明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为186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 判 长 区瑞樱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黄洁怡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