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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郝会玉、张中华等与山东泓茂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会玉,张中华,张敏,山东泓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901号申请人郝会玉。申请人张中华。申请人张敏。被执行人山东泓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泓茂物流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有商业保险理赔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泓茂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