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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颖与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乔玉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颖,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乔玉君,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赵颖,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北苑小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勇,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乔玉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乔玉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徐伟,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2)银仲调字8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颖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3148848元(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7月9日申请执行之日的利息)、违约金2700000元、律师费270000元、仲裁费15001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1669元,共计243605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乔玉君、徐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605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则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乔玉君、徐伟银行存款243605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开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