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汕尾市日美印刷有限公司、黄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汕尾市日美印刷有限公司,黄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东莞市金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蔡奔,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汕尾市日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东方。法定代表人:黄永平。被告黄永平,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日美印刷有限公司、黄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2.65元,减半收取161.33元,由原告东莞市金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蔡春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