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常淑娟与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娟,李文冬,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377号原告常淑娟,女,汉族,1956年5月17日出生。原告李文冬,女,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淑娟与被告武汉日新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淑娟、原告李文冬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淑娟、原告李文冬撤回起诉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