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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执查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新兴电器设备公司与秦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新兴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兴电器设备公司申请执行秦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新兴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辉,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民,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调解书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4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