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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