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汉中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xx;汉中xxxxxxx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张xx。被告汉中xxxxxxxxxx。负责人鄢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汉中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善庆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