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执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7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某,系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乡长胜村民委员会暂无能力给付,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