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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远山、夏洪民等与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山,夏洪民,秦国斌,刘建军,汤学习,翟立新,王玉梅,章万庆,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第六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行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远山,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夏洪民,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秦国斌,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刘建军,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汤学习,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翟立新,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王玉梅,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章万庆,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汤学习、章万庆、王玉梅。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良生,系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纪大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清,系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郭振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明,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远山、夏洪民、秦国斌、刘建军、汤学习、翟立新、王玉梅、章万庆等8人诉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要求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同年4月5日向被告市工商局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同年5月28日根据被告的申请通知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第三人市华生公司系改制企业,8名原告系公司股东,2005年1月12日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原告陈远山变更为郭振祥。2006年10月公司员工举报上述变更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被告查实后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2008年9月9日被告向第三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50000元。第三人缴纳30000元罚款后至今未改正违法作为。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再次向第三人下发《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30日内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义务,无果。2011年12月原告陈远山向被告举报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祥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属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第三人制发(2012)2号《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在3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到该局办理变更登记。无果。原告诉求判决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在2005年1月20日作出的注册号420300100099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郭振祥)。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由于债务及内部矛盾纠纷复杂,改制工作一直无法推进。该诉讼实际目的涉及市华生公司的改制工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案纠纷涉及改制企业内部矛盾,属于行政政策调整有效的范畴。第三人市华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产生、免职。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需依据企业法人申请启动行政登记程序。原告的诉求被告均已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责令第三人市华生公司限期改正,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第三人未实施。原告诉求被告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被告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一种重复申诉表达。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远山、夏洪民、秦国斌、刘建军、汤学习、翟立新、王玉梅、章万庆等8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