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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永康市斯米诺车业有限公司与科德利尼·亚历山大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市斯米诺车业有限公司,科德利尼·亚历山大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斯米诺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德利尼·亚历山大。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永康市斯米诺车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科德利尼·亚历山大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永康市斯米诺车业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斯米诺车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知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