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小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纪红喜与赵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红喜,赵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小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纪红喜,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赵双喜,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红喜和被告赵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红喜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红喜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红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