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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郯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梁本清、梁恕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本清;梁恕满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郯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梁本清,男,1951年4月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梁恕满,男,1957年8月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2005)郯一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恕满在褚墩信用社的存款元,账号:916041500016200684333。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