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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2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4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受“阿锋”(另案)聘请,每天工钱人民币70元,在汕尾市区城南路吉祥街口对面做庄开设“鱼蟹投”供人赌博做庄家,每天参赌人员平均有八人,赌注为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至3月29日凌晨4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和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陈某1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具“鱼蟹投”骰子、赌资人民币105元等物品。被告人余某某开设“鱼蟹投”供人赌博期间,参赌人数累计约48人,非法盈利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汕尾市区城南路吉祥街口对面做庄开设“鱼蟹投”供人赌博,2012年3月29日凌晨4时左右,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和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陈某1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具“鱼蟹投”骰子、赌资人民币105元等物品。该赌档每天参赌人员有五至十人,赌注为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被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王某、戴某、唐某、黄某、陈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