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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玉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玉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王玉娟,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晓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娟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王玉娟负担。审判长  亢立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