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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傅金花与封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花,封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77号原告:傅金花。被告:封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金花诉被告封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封云青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金花撤回对被告封云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