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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严龙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戴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龙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戴策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严龙琍,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被告:戴策文,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受理原告严龙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戴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龙琍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戴策文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严龙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龙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龙琍负担。审判长 :江明主审判员 :胡建节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祖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