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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林婵娟与陈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婵娟,陈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林婵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号码R035646()。被告陈标,住址深圳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7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婵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借款给被告陈标,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正,用于生意周转,(陈标和邓琼芬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深圳市创宏业印刷有限公司),陈标承诺2009年6月31日还清借款,但至今没有还款。现惊悉陈标经营不善逃跑不现身,妻子邓琼芬因犯罪坐牢,而厂房的资产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保全,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陈标未出庭应诉,也未举证。原告举证如下:借条及客户存款回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7日,原告林婵娟向邓琼芬账户存入5万元。被告陈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到款项50000元,借条并承诺于2009年6月31日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标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出具的证据“借条”以及转账回单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欠款以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标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婵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 朝 晖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