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