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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福州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北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北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53号原告福州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家进。委托代理人金顶涛,被告深圳市深北开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明辉。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违反买卖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供货,而用其他产品代替原装进口产品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0964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分别从2010年11月2日(首付款6193元)和2010年11月22日(付款24771元)起计;2、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9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深北开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0964元,赔偿利息损失(以619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0年11月2日起算,以2477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0年11月22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636元;二、驳回原告福州华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7元,被告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