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寿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吕吉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吉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寿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吉贵,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农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吉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吉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吕吉贵行至寿阳县安定街某门前,盗窃被害人孙某1停放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藏匿在其亲戚赵某家。次日,被告人吕吉贵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吉贵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吕吉贵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赵某的证言;4、寿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认字(2012)第26号关于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结论书;5、书证: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记录、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吉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吕吉贵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对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吉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