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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蔡爱芳、方竑宇与徐云福、温州市第五汽车运输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爱芳,方竑宇,徐云福,温州市第五汽车运输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张军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申字第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蔡爱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云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州市第五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斯春临。委托代理人:邵有飞。一审原告:方竑宇。一审被告:张军涛。申请再审人蔡爱芳因与被申请人徐云福、温州市第五汽车运输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方竑宇、一审被告张军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蔡爱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汤海庆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