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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风丽,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