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风丽,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