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谢信丽与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信丽,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61号原告:谢信丽。被告: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信丽诉被告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信丽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信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信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信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