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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谢信丽与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信丽,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61号原告:谢信丽。被告: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信丽诉被告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信丽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信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信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信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