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xx,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xx,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0元,由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减半承担2210元。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