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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德怀与朱华如、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怀,朱华如,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王德怀(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09011219),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朱华如(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04084590),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西镇。法定代表人:欧阳其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铺龙腾装饰市场办公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王洪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怀与被告朱华如、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怀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怀撤回对被告朱华如、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收取215元,由原告王德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