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徐 啸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